合同法之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與從權利的轉移
一、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的解讀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義,即債權人轉讓情權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轉讓才對其發(fā)生法律效力。通知是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必備要件,未經通知,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通知的效力體現(xiàn)在:在轉讓債權的合同成立后但沒有通知債務人之前,債務人有權拒絕對受讓人為履行。同時,在未經通知之前,債務人對轉讓人所為的清償以及其他的免責行為,或者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抵銷或免除等行為均有效。債務人在收到通知后,即可對債權的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債權人轉讓債權,以登報形式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該通知對債務人及擔保人是否有效?
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債務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法律對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guī)定。債權人在公開廣泛發(fā)行的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從權利的轉移解讀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法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與該權利有關的從權利也隨之轉移與受證人,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無需債權人與受讓人特別約定。受讓人自債權轉讓合同生效時取得依附于債權的從權利。例如,當借貸合同中的債權轉讓時,如果為擔保該借貨合同的履行還訂立了抵押合同,那么,就該抵押合同所享有的抵押權也隨之轉業(yè)于受讓人。
但是,如果附屬于債權的從權利是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則不得隨債權的轉移而轉讓于受讓人。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因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存在,如果原合同的性質決定從權利是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也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