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及合同終止的原因與終止后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原因主要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原因解讀
1.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有相似之處,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也是有效的,被撒銷以后,合同的效力與合同解除一樣,都潮及既往地消滅。但二者是有區(qū)別的,體現(xiàn)在:首先,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銷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是在合同成立才發(fā)生的。其次,合同關系消滅的途徑不同。合同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解除只要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即可,無需有關機關確認。再次,發(fā)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撒銷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解除原則上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或者查找不到債權人而無法履行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使合同終止的制度。
提存的效力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1) 提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于債權人,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發(fā)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也隨之轉移于債權人。
(2) 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提存機關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機關應當采取安善的方法保管提存物,對不宜保存的,債權人到期不領取或者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機關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
(3)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債務人所為的給付提存后,債權人得隨時領取提存物,同時應當承擔提存機關為保管、變賣或出賣提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對于提存物所生孳息,有權要求返還。因不可歸責于提存機關的事由而致提存物毀損滅失的,提存機關不負責任;但如果是提存機關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債權人請求領取提存物時,應持提存通知書,并應提交債權存在的證明文件。債權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行使領取提存物的權利的,其權利即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歸于消滅,提存物歸國家所有。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除斥期間是5年。
如果債務人的提存是為了取得債權人的對待給付,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者提供相當擔保時,提存機關得阻止其領取提存物。但對于此種情形,提存人在提存時,應當在提存書中注明。
二、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