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普通合伙企應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普通合伙企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設立合伙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 第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第四、有合伙企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才可設立合伙企。 設立合伙企,在實務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及相關材料; 第二、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后領取《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反_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并領取執(zhí)照。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設立普通合伙企應具備哪些條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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