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債務的承擔方式
一、普通合伙企債務的承擔方式 1.先以合伙企承擔債務。 2. 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以普通合伙人個人的所有財產對企債務承擔責任)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xié)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的資金和合伙企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3. 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法》規(guī)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伙企債務時,首先以合伙企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伙企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后,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普通合伙企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 《合伙企法》 1.普通合伙企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zh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zh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債務以及合伙企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執(zh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債務,以合伙企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普通合伙企債務的清償規(guī)則 1.合伙企債務清償規(guī)則 合伙企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規(guī)則 合伙人發(fā)生與合伙企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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