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稅依據有哪些?(房產稅計稅)
房產稅計稅依據有哪些?
一、房產稅計稅依據有哪些?
按計稅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一)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guī)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具體的減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例如,北京市規(guī)定的減除幅度為30%。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記載房屋原價的,在計算征收房產稅的時候,應當按照規(guī)定調整房產原值。
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照明、煤氣、暖氣、衛(wèi)生、各種管線等)的價格。。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三)投資聯(lián)營及融資租賃房產的計稅依據。
1、對投資聯(lián)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區(qū)別對待。
2、對于以房產投資聯(lián)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3、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lián)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lián)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根據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計稅依據有哪些?
二、旅店出租客房適用哪一種計稅依據?
由于深圳市對企業(yè)的房產不論其用途,一律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旅店屬企業(yè),因此旅店的房產,不論用作客房出租,還是用作餐廳、辦公、宿舍等,一律以房產原值為計稅論據,按照房產原值的70%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稅率為1.2%.
與計稅依據相應,房產稅的稅率也有2種:按照房產余值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為12%。
三、房產稅計稅稅收特點
(一)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二)征收范圍限于城鎮(zhèn)的經營性房屋;
(三)區(qū)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guī)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guī)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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