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的解讀與應用案例
一、法定抵銷解讀
該條規(guī)定了法定抵銷。所謂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任何一方均可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抵銷。
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方能生效,這些條件是:
(1) 當事人須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
(2) 須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或者可代替物債務以及其他種類的債務中較多適用。另外,用于抵銷的標的物的品質也必須相同,否則一般不能抵銷。
(3) 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4) 須雙方債務均是可抵銷之債。并非一切債務都可以為抵銷,只要一方的債務是不得抵銷的債務,就不可以為抵銷。
不得抵銷的債務主要有:
①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依合同的性質,非清償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的,如果互相抵銷,即會違反訂立合同的本旨,因此,這類債務必須互相清償,不得抵銷。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具有信賴利益的、勞務的債務以及已經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另外,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借務,如撫恤金、撫養(yǎng)費等債務,也不得為抵銷。
②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務是:
a. 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例如,法院決定扣留、提取勞動收入時,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yǎng)的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b. 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如果允許此類債務扣押為抵銷。則意味著債權人可以任意侵犯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這顯然有背于法理和社會公序良俗。
c. 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第三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對于他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他方當事人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時,債務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對自己負有債務而主張抵銷。
d.違約金、賠償金等債務,不得用自行扣發(fā)貨物或者扣除貨款等作為充抵。
二、合同法法定抵銷的應用
1,對于時效已經屆滿的合同債權能否抵銷?
如果主動債權的時效期間沒有屆滿,而被動債權的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則可以抵銷。此種情況下作出抵銷,可以認為債務人拋棄了時效利益。如果主動債權的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而被動債權的時效期間尚未屆滿,則不可以抵銷。時效屆滿的債權不可抵銷,是因為該債權已經成為自然債權,否則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
三、 【以案說法 法定抵銷】
張某與賈某離婚,兩個人的小孩約定由張某撫養(yǎng)賈某每月支付小孩的撫養(yǎng)費600元,后張某向賈某借錢7000元用于經商,約定一年后還。一年后,張某經商失敗,不能償還賈某的欠款。賈某提議將其下一年應支付給孩子的撫養(yǎng)費與張某的欠款進行抵銷,遭到張某的拒絕。在本案中,賈某主張抵銷的兩種債權債務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兩者不能進行抵銷。
四、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抵銷權作為一項權利,以權利人的自由行使(以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為原則,如果經過當事人的協(xié)商一致,對于標的物種類不同的,可以比算為同一種類的物;對于標的物品質不同的,品質較高的一方拋棄其利益,與品質較低的一方為抵銷,對此,法律是允許的。這種情形下的抵銷通常為合意抵銷,即當事人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而發(fā)生的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