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的清算主體
合伙企的清算主體 1.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jīng)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同意,可以自解散后15日內(nèi)指定1名或者數(shù)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職責 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伙企財產(chǎn),分別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代表合伙企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程序 清算人確定后,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nèi)將合伙企解散事項通知合伙企的債權人,并且應當于60日內(nèi)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jīng)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nèi)向企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登記。合伙企清算期間,其企主體資格仍然存續(xù),但不得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4.清償?shù)捻樞?/b> 合伙企財產(chǎn)在支付清算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所欠職工和勞動保險費;合伙企所欠稅款;合伙企的債務;退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財產(chǎn)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如果合伙企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合伙企的清算主體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