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的區(qū)別
一、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的區(qū)別 1、普通合伙企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只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時)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中有兩個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guī)定;而有限合伙企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對執(zhí)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執(zhí)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企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zhí)行合伙企中的事務。 4、普通合伙企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伙企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相競爭的務;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相競爭的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二、設立合伙企的條件 《合伙企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設立合伙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合伙企的出資 《合伙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的區(qū)別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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