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和法人的區(qū)別是什么
合伙企,合伙人對合伙企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償,那么什么是法人呢, 合伙企與法人的區(qū)別又是怎樣的呢? 一、合伙企的概念及特征 合伙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和有限合伙企。 合伙企的特征有一下這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xié)議,就宣告合伙企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的責任,合伙企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所發(fā)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fā)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未經規(guī)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二、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會組織。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3.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法人所擁有的獨立財產和經費是指依法歸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歸它自己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 三、結論 合伙企不是法人。 《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倍ㄈ艘婪í毩⒊挟斆袷仑熑?,所以合伙企不是法人。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合伙企和法人的區(qū)別是什么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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