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營范圍
什么是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xiàn)企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 法則制度 《民法通則》規(guī)定,“企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边@就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企法人經營活動的范圍。經營范圍一經核準登記,企就具有了在這個范圍內的權利能力,企同時承擔不得超越范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核定的企經營范圍是區(qū)分企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企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 1.企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能超越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企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主要內容 企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企經營范圍的登記管理,規(guī)范企的經營行為,保障企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 第三條 經營范圍是企從事經營活動的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登記機關登記。 企的經營范圍由企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的申請依法登記。企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伙協(xié)議的規(guī)定相一致。 第四條 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分類》及有關規(guī)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企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guī)范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分類》登記。 企登記機關根據企的章程、合伙協(xié)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分類》及有關規(guī)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2 第七條 企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xiàn)企名稱中的行或者經營特征??缧薪洜I的企,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為該企的行。 第八條 企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伙企、個人獨資企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立的企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xù)的企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企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企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企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yōu)榫惩馔顿Y者,或者企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yōu)榫硟韧顿Y者的,企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屬企的經營范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經營范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 企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禁止企經營的; (二)屬于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三)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規(guī)定特定行的企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企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未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未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 企未經批準、登記,或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企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企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范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登處罰規(guī)則 (一)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未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未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 企未經批準、登記,或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企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企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范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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