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買賣增值稅怎么算(房屋出租增值稅怎么算)
(一)預繳稅款:
1.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前取得的房產,選擇簡易計稅時:
1.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申報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預繳
(三)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前取得的房產,適用一般計稅時:
1.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3%
2.申報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9%)*9%-進項稅-預繳
(四)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后取得的房產,一般計稅:
1. 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3%
2.申報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9%)*9%-進項稅-預繳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
(一)預繳稅款:
1.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個體戶出租住房:
1.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申報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預繳
(三)企業(yè)出租房屋和個體戶出租非住房:
1.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申報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預繳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三、住房租賃企業(yè)新優(yōu)惠政策
(一)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住房租賃企業(yè),是指按規(guī)定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進行開業(yè)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yè)務的企業(yè)。
(五)以上優(yōu)惠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