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傭金計入什么科目(銷售傭金計入什么科目)
一、對傭金的分析
首先,可以根據應用指南的示例:根據甲公司的相關政策,銷售部門的員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獲得提成 100元,現有合同每續(xù)約一次,員工可以獲得提成 60 元,甲公司預期上述提成均能夠收回。根據該示例也可以看出此傭金增量成本是向銷售人員支付,應該計入銷售費用。另外從外部機構購買銷售服務的也同理。
另外,從商品實體的構建上看,在貨物滿足可銷售狀態(tài)之前,銷售人員不是生產制造人員,不參與商品的構建活動,不會增加其價值;在轉移階段,按照新收入準則,由公司承擔的運費計入合同履約成本,最后結轉到營業(yè)成本,但運費是交付的必需手段,物流實現空間位移,增加商品價值是普遍的經濟現象。
傭金與以上的構建活動和交付均不相同。是新收入準則為了保證收入和成本費用的匹配性,在成本費用可以由合同收入彌補,且成本費用與收入是密切聯系的,在此前提之下,傭金可以遞延確認,不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收入之時匹配著確認傭金費用。在未確認收入之前,根據流動性,先計入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在確認收入之時結轉到銷售費用。
二、進一步的闡述
合同履約成本能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條件為: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針對傭金來說,是不發(fā)生本訂單即不支付傭金,所以可以資本化的是限定在該銷售員對該訂單的增量傭金,部門經理,以及該銷售員的保底工資等等都不算,應該計入當期損益。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包括持續(xù)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針對本例,由于該銷售員獲取了客戶訂單,公司需在未來支付傭金,產生了負債。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針對本例,客戶收入能夠涵蓋傭金,即預計能夠收回。
需要提出的是,以上是針對普通行業(yè),金融業(yè)傭金非常普遍,是單獨的報表項目及披露項目。下邊是傭金較為普遍的房地產業(yè)萬科公司的2020年年報相關披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