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學時花費教育費用要不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是的
根據(jù)《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yè)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為了獎勵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而報銷的部分學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發(fā)放時,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職工教育經費申報個稅嗎企業(yè)已建立員工培訓體系,委外培訓員工發(fā)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可在企業(yè)工資總額的8%幅度范圍內作稅前列支
員工經企業(yè)批準在外培訓所發(fā)生費用,列支于企業(yè)成本費用的,員工不用就此申報個稅
職業(yè)崗位培訓的不需要,如果是繼續(xù)教育的費用就需要
不通過費用計提,直接按實際列支,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庫存現(xiàn)金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于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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